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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2    阅读次数:296     [大][中][小]

建设工程中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定结算常会发生争议,作为结算依据的“结算条款”或“结算协议”尤为重要,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案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条款”、“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相关概念




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约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包括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

结算协议或结算承诺书,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等工程款如何结算进行明确约定而达成的协议或承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结算协议效力的影响




(一)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是双方对既存债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不认可结算协议中双方确定的工程价款,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工程款,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故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结算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结算协议可对法官在认定工程款构成时起到提示作用。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案例: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白玉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3325号

摘自判决书:首先,信邦公司与白玉福为挂靠关系,...其次,《工程结算书》记载盈盛达公司同意该结算,...原判决以《工程结算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原判决以《工程结算书》金额扣减《摘除未施工项目统计表》中未完工程的价款,从而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摘自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补充协议二》在形式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具有独立性。...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二》在性质上属于广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确认《补充协议二》在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和约束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亦无效。

案例:朱华云、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摘自判决书:因朱华云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朱华云关于该《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责任的计算方式的约定,也因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协议》中有关款违约责任、非工程价款的约定亦无效。

案例:毛世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

摘自判决书:毛世武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涉案工程,...《桩基施工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2012年12月22日骆丽君作为富煌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与毛世武签订《结算协议》,富煌公司员工刘伟也签字并加盖了富煌公司建筑总承包管理中心的印章,足以认定富煌公司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鉴于《桩基施工协议书》无效,《结算协议》中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条款。

案例:陈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高法民申5511号

摘自判决书: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问题。陈明与贵州八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因陈明无建筑资质应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亦属无效,陈明依据上述无效约定,请求贵州八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豫民初4号

摘自判决书: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迈公司请求中建二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交工的违约金、罚金,理由不能成立,但其仍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在诉讼前形成的




《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肯定了诉前结算协议的效力,在实务中当事人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时,会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当事人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案例: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755号


摘自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河北双维公司及河北双维海南分公司向赖明明出具《承诺3》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其承诺支付工程价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前,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综上,二审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案例: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3395号


摘自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当事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结算支付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结算条款明确有效的情况下,珈源电力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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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有效利用结算协议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或只能提供结算协议时,如何有效利用结算协议维护自身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结算条件及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

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拟定结算协议时应当明确结算条件,例如该工程已经质量验收合格或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应明确该工程已经达到结算条件,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二)明确质量、工期等问题

结算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总包方与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协商后作出的,结算协议应当综合考虑质量、工期、违约等问题。

(1)若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且双方责任划分不明确时,为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应要求在结算协议中明确发包方放弃追究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期违约责任或双方相互放弃追究对方的工期违约责任。

(2)明确该工程已经双方确认质量合格,有利于避免在工程未验收先交付的情况下,因质量问题在后续发生争议。

(3)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款金额、扣款等问题,在结算协议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支付结算协议上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但在实践中,常会出现发包方以工程资料的交付、水电费、场地清运费等将工程款进行扣减。因此,在结算协议中应当明确,除质保金外,发包方不得自行扣减、扣留任何款项。



五、总结

综上所述,结算协议体现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其确定的结算价款更符合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在实务中,依据结算协议确定工程款,有利于争议的解决,节省诉讼成本,但要注意结算协议签订时的相关风险。

来源:《必读》第2期 寸杨翡  王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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